如强调推司鞫讯案件,必须贯彻重证据轻口供的原则,若为刑事案件,审讯时至少设立两个法庭,审讯两次:一审验明正身、核定证据、记录口供,这叫推勘;二审接到案卷,必须从头到尾再问一遍,叫录问、虑囚。
另规定,州府一级二审,必须往邻州借调法官,若为死刑案,必须由正副长官会同其他官员集体讯问,称聚录。若二审在京师,则由御史台派人审理。且鞫问过程中,主审必须向被告宣布:你有权喊冤。
最后由判决机关定谳,程序有四:先由一位法官找出适用法律,称检法;再由另一位法官写出判词,称拟判;再由同级官员组成合议庭,称审核;最后由长官认可,签署判决书。
上述过程中,推勘、录问和检法的官员,不能见面,被告不服判决,三年之内可以上诉。临刑时若本人、家属喊冤,就要另遣法官重审,人犯享有三次翻案权。
任一案件,任一程序,经手官员都必须在录薄上署名,若人犯喊冤,经察确存在屈打成招抑或违反司法程序等等,经手官员会被追责。
这样一来,又必须改变历朝历代形成的,行政官员随意干预司法的弊端,司法官员的地位得以提升,也使更多寒门出身士人得到升迁机会,进一步削弱显望对高官要职的垄控,帝国扩大任选贤能的范围,方能肃清官场积弊。
但法令的制定是一方面,真正推行贯彻才最为关键,法制改革与税制改革一样,决非一日之功。
而十一娘与贺湛商讨细节时,又见故友无比熟悉的字迹,仍然难免伤感,如此刻,她将话只说完半句,便不得不暂时停顿,移开目光,平息情绪。
贺十四当然不会觉得惊异:五姐这是又睹字思人了。
是啊,转眼春来秋去,近一载时光,有时我仍不能适应,陆哥已经不在人世了,我是太习惯了他在旁陪伴辅助。十一娘执茶欲饮,未及沾唇却又放下,将陆离生前手书翻开,神色间不尽怅惘:法制改革,修正律条,可谓陆哥最后心血,有时我深觉遗憾,可惜此时无他亲自主持此事,转念一想,陆哥志愿,原本便不在朝堂经济之途,他如今得以解脱,我何必为他遗憾?他这一生,以挚诚深情待我,真正遗憾之事,本为我铁石心肠,无半点回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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