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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28章:朱元璋的改革(1 / 2)

在商贸目前并不发达的现在,一个丹徒县,总人口也就在两万左右。

县城里并没有驻兵,那一百多人的官兵,便就是县城里最高的武装力量了。

而朱英的三千玄甲卫,且均为骑兵。

面对丹徒县这样的县城,可谓是碾压般的存在。

这也是为什么一些农民起义,好像攻打县城变得很是简单,不到几天的时间,就攻下了某某县城,似乎非常厉害。

然而等卫所军士一到,稍微有点名气的将领,打这些起义军,就跟砍瓜切菜似的。

这便是根本原因所在。

相反来说,一些大的宗族,可能不过数千口计,在民风彪悍的情况下,反而能打得有来有往。

而在缇骑之中,有一人披头散发的被押了上来。

“启禀殿下,此人乘坐马车,形迹可疑,想要脱离县城,恰好被我等遇上,一番查问之下,乃丹徒县知县刘秉元。”

刘秉元被两个膀大腰圆军士压着,毫无挣扎之力,跟个小鸡仔般。

听到在面前的年轻人,被称呼为殿下,刘秉元顿时就知道了,自己肯定栽了。

思索间,就知道面前的人,便就是传说的皇明长孙殿下。

头顶的乌沙,已经没了。

在被军士放开后,刘秉元跪倒在地,作揖道:“罪臣刘秉元,拜见太孙殿下。”

朱英并没有意外他知道自己,看着披头散发,好似极为可怜的刘秉元,心里头却没有半分怜悯。

这等蛀虫,往前不知道害了多少人的性命,贪污了多少民脂民膏,直接处死,都算是便宜他了。

“既然自称罪臣,那就把你所犯下的罪过,好好的写出来吧。”

朱英澹澹的说道。

刘秉元知晓自己已经难逃一死,磕头道:“遵太孙殿下令旨。”

而后接过笔墨,开书书写起来。

写完后,宋忠接过,准备交给太孙殿下。

朱英摆摆手,道:“不必看来,看着模样,多少有几分诚心悔过,演的也好,真的也罢,推出门外,斩了吧。”

刘秉元闻言,连忙伏地大拜:“谢太孙殿下恩典。”

这真的算是恩典了,刘秉元心中非常的清楚,自己所犯下的罪过,诛九族谈不上,满门抄斩是肯定跑不了的。

现在直接处死,已经可以说是最好的结局。

其实朱英心中也知道,在刘秉元的背后,还有一个很大的利益集团。

可是他已经不能再继续往下查了。

刘秉元的背后集团,只能是刘家宗族,如果真的要彻查起来,足以斩杀几千人。

这倒不是说杀个几千人,有什么好担忧的。

只是像刘秉元这样的情况,在目前整个大明来说,太多太多了。

倘若真的把整个大明都清洗一遍,那根本不现实。

真要说起来,卫所的糜***之县城还要来得更加的夸张。

“奉太孙殿下令旨,丹徒县知县刘秉元,触发大明律法,贪污行贿,草管人命,罪大恶极,立即处斩!”

随着一声惨叫响起,刘秉元人头落地。

那些一百多衙役,就这么眼睁睁的看着,曾经的知县大老爷,就这么没了性命。

.....

丹徒县的事情,很快就整理成情报,传到了朱元章这里。

看着大孙在丹徒县,快刀斩乱麻,轻松利落的解决掉知县的经过,朱元章笑得很是开心。

不过关于丹徒县的情况,也让朱元章意识到了很大的问题。

微微沉吟过后,便将吏部尚书詹徽召过来议事。

詹徽来到华盖殿,磕首作揖:“拜见陛下。”

朱元章没好气将手中的文册,直接丢到地上,呵斥道:“你自己好好看看,吏部这里,做的都是些什么事情,如此审核官员,咱大孙随便到了一处,就能出这般纰漏。”

“丹徒县才多远,左右离京师不过百余里地,可谓是皇城脚下。”

“咱清扫贪污官吏如此多年,却有一只老鼠潜伏在咱的脚下不得而知,是谁给了他如此庇佑,是你吗?詹尚书!”

詹徽哪里想到,这才刚一进门,迎接自己的就是陛下的雷霆震怒。

不过现在被骂得一头雾水,除了知晓问题出现在丹徒县,其余都是不知。

大明江山县城过千,谁又能记得那么多。

只能是捡起文册,一目十行,快速的浏览起来。

只是看到刘秉元的名字,詹徽就知道问题出在哪里了。

这人,他记得清楚,担任丹徒县的知县,正是他亲自举荐。

说起来,今年过年的时候,还特意来拜访过他。

看着文书里的种种罪行,詹徽磕头不止:“是臣识人不明,请殿下责罚。”

朱元章有些不耐烦的道:“行了,起来吧,咱这次要你过来,并不是为了治你的罪,而是要找你来,好生商讨一番,关于这些官吏,到底要如何治理之事。”

“咱这些年来,对于惩戒贪污行贿,如此严苛,可顶风作桉之人,依旧不在少数。”

“这些人之中,不少还是咱钦点的进士,无论是从面相上看,品德上看,咱都感觉不该是能够做出这些事情来的。”

“可是偏偏,查探之下,就是这些人,枉顾了咱的恩德,一个个贪起来,越发可恶。”

“有些地方,连着三任官员,都被咱发现了贪污之事处死,偏偏这上去的第四任官员,不顾前车之鉴,也是要贪。”

“大明开国二十六载,咱也杀了二十六载,偏偏这些家伙,给咱一种杀之不尽的感觉。”

“詹徽,你倒是跟咱说说,他们这些人,到底是怎么想的。”

朱元章的语气中,有埋怨,有愤怒,亦有不甘,唏嘘。

在《大明律·刑律》中,朱元章专设《受赃》一篇,共十一条。

依次为《官吏受财》、《坐赃至罪》、《事后受财》、《有事以财请求》、《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》,对官吏受财的现象作了极为详尽规定。